违法加药!销售劣药!镇江查处一批

时间: 2024-01-13 21:29:29 |   作者: UV-LED固化机

  2023年镇江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执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明显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和过期药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

  2023年10月10日,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镇江某公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其5号仓库中发现存放有标称为“”商标氢氧化钠的产品,共计26吨。经核实,上述产品实际为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某公铁运输有限公司的仓库中转、临时存放。经商标权利人鉴定,26吨标称为“”商标氢氧化钠的产品中,有5.025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12月5日,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氢氧化钠5.025吨,罚款6万元。

  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和企业合法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推动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3年3月8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公司做检查,发现其包装仓库一楼成品库存放有标注“博士114×12、干、200P、256#”标识的包装箱,打开包装后里面有标注

  商标的锯片(规格Φ114mm,200片/箱),共计1000片,成本价格是3元/片,销售价格是3.5元/片,截至案发未有售出;三楼另发现7捆标注

  标识的包装纸卡(共计1890只),是购买他人的,截至案发自己尚未使用。以上产品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均是侵权产品,涉案货值928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注

  生产加工商标侵权产品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更好地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也有助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升品质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

  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晒霜案

  2023年7月25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经开区物流园某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有448盒外包装上印有“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的产品,经鉴定,该产品为侵犯“香蒲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晒霜。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开设的网店与经开区某仓储仓配单位签订仓储仓配服务合同,仓储仓配单位安排经开区物流园某仓库代为发货,合计代发同批次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5015盒,涉案货值金额79.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8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网络销售中“店货分离”的经营模式,能够有效节省运营成本,但也为不法商家制假售假提供了躲避监管的空间。本案查处为探索新型网络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仓储仓配单位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利用电子系统做好进出库登统计,避免仓储仓配单位成为假货的集散地。

  2023年4月1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依法对洪某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甘草梨膏糖36盒、醋酸片13瓶和富马酸酮替芬片33瓶。经检验,甘草梨膏糖样品中检出药品醋酸、富马酸酮替芬等成分。当事人私自用糖水、梨汁、醋酸片和富马酸酮替芬片生产甘草梨膏糖,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6元、甘草梨膏糖36盒、醋酸片13瓶、富马酸酮替芬片33瓶,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凸显产品效果,不法商家在梨膏糖里添加药品,使普通的食品似乎具备了“功效”。食品中添加药物,未经试验验证、临床验证和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质量安全难以保证,患者使用可能会耽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4月14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扬中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吐司随机抽样7个品种进行检测,其中鲜奶炼乳吐司中反式脂肪酸实测值为0.61、蛋黄奶酥吐司中反式脂肪酸实测值为0.37,检测结果与吐司包装上“不含反式脂肪酸”内容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吐司包装袋上印有“本店全线手工吐司经四大权威机构检测证实 不含反式脂肪酸好吃更放心”内容,且店堂内货架上宣传牌印有“不含反式脂肪酸 全线手工吐司产品 结论来自检测机构”等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养生和健康食品,商家也不断用各类养生、健康概念花式营销吸引消费者。商家在宣传时应符合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023年7月27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某母婴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咳嗽退热类进口药品,当场查扣69盒无中文标签的药品。经查实,当事人从网络渠道购买进口药品并对外销售,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1043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11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无中文标签药品69盒、没收违法所得535元、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药品的质量安全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还有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药品监管职能,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023年7月12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对句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其治疗诊室操作区域发现检查手套、牙科分离剂、消毒刷、弹性体印模材料、一次性口腔器械组合包等过期医疗器械。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确认上述五种医疗器械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使用过,货值金额514.58元。但由于当事人给患者治疗按全套治疗收费,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单独收费,诊疗记录中无法反映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超过使用期限后使用的数量以及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发出后,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该诊所未再发现使用或使用区域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诊所在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有储存、养护等失当行为和管理疏漏,存在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有力打击了牙科诊所不规范不合法行为。

  2023年8月2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检验不合格信息反馈,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百萃宁婴儿保湿修护霜经检验,检出禁用原料卤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三个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和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6元、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儿童化妆品用妆安全是强监管政策下的首要问题,其中针对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的治理更是重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把儿童化妆品使用质量安全。

  2023年9月12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句容市某药店时,在该店营业柜台内发现3盒一清软胶囊和2盒玉叶清火胶囊两种药品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成立,一清软胶囊货值金额24元,玉叶清火胶囊货值金额11.6元。因已销售的药品无法认定是否是过期后销售,按无违法所得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12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发出后,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该药店未再发现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情况。

  药品一旦过期,其化学成分、有效性、毒性等可能会发生改变。药店对所经营药品未尽到规范经营管理义务,销售过期药品给消费者之后将会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有力打击了此类销售过期药品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2023年9月4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内容为句容市某茶馆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其出售酒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入口处及经营场所内未见“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标志。经进一步调查,2023年7月2日凌晨1时许,有六名年轻人(其中四人为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店内饮酒,当事人工作人员未询问六名年轻人年龄,也未查验其身份证,直接向六名年轻人销售酒水,酒水消费金额217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12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元、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对当事人复查,未发现当事人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酒是一种精神活性物质,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和心理发育期,饮酒对其心、肺、脑、肾等器官都有相应的损害,同时酒精还会使人意志消沉,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起步和发展阶段,精神颓废、行为偏差等饮酒的后果。该案件的办理,有助于娱乐场所及烟酒经营者牢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意识,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3年10月12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健康管理中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正在利用投影设备播放名为“营养成分-沙棘产业”的课件,向在座中老年人讲解 “沙棘”的发展、功能及应用,并引用了诸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十大保健品排名:沙棘第一、某些成份与其他质的对比数据(如多酚类化合物=人参的4倍等)、沙棘油营养成份具有全面性,是其他油脂不可比拟、沙棘消炎护肝第一名”等内容,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广告引证内容均为当事人从网络上摘录拼接而成,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第一时间停止发布广告,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广告发布使用数据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能提供引证内容出处的数据、资料。近年来,我国人口的老龄化现象正逐步加剧,老年人的养生保健需求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老年群体因对健康养生关注度高、财力相对宽裕而备受各类营销者瞩目。该案当事人利用虚假数据的广告,误导老年人购买其产品,影响了老年人对潜在疾病治疗方案和就医时机的选择,危害老年群众生命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