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4岁女工猝死宿舍 曾每天12小时夜班 公司:属自愿加班

时间: 2024-01-15 17:05:02 |   作者: 产品展示

  4月25日,王先生在社交平台求助称,妻子刘某某因劳动强度过大在宿舍猝死,中介方出于人道主义仅愿支付丧葬费。

  4月26日上午,王先生告诉采访记者,妻子刘某某1999年出生,河南开封人,今年24岁,身体健康,育有两个孩子。今年2月份,妻子和中介公司

  签订了劳务合同,被派遣到位于上海青浦区的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介并未给其缴纳社保。

  王先生介绍,“这期间,我老婆经常说加班多,一天工作11到12小时,一个月不休息,只有倒班情况下能休息一天,吃得也不好,买东西买不到。”

  王先生的妻子刘某某出生于1999年,家在河南开封的农村。今年才24岁的她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大的已经5岁,小的2岁。

  她初中毕业就在本地工厂打工,17岁时在厂里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王先生。王先生回忆道,妻子的脾气很好,人也很活泼乐观,爱笑,是他喜欢的那种类型。两个年轻人很快走到了一起,一年后刘某某怀孕,虽然女方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他们仍回老家办了酒。

  结婚后的日子很平淡,但两个人就没有离开过彼此。大部分时间都在本地工厂打短工,若遇到农忙就回家干活。

  因为“想要让孩子过得好一点”,而老家工厂效益又不太好,于是在今年2月,刘某某提出想到大城市去打工。她在网上看到了一则中介招工的广告,与对方联系后,来到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打工。

  刘某某来到上海的此公司打工,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与她签订合同的其实就是安徽林威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岗证显示,她的工种是“ UV光照固化”。

  在妻子来上海打工后,为了和妻子近一点,王先生也离开家乡前往上海。但因为当时妻子所在公司只招女工,他选择离妻子工作地点30多公里路程的另一家电子厂,地点是离上海青浦并不远的苏州吴江。

  身在两地,他们俩每天只可以通过微信联系,上班时间有重叠不同步,只能见缝插针地问候一下对方的情况,聊一些琐事。

  王先生回忆,4月15日19时许,他接到妻子室友的视频电话,“她哭着说我老婆躺床上叫不醒,让我赶过去。”40分钟后,当王先生赶到妻子寝室楼下,他被中介公司告知妻子已被殡仪馆拉走。

  王先生提供的《劳务合同书》显示,今年2月6日,乙方刘某某与甲方中介公司安徽林威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林威德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被派遣到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操作工,派遣期限自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

  此外,在合同期间,乙方作为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工种,由甲方中介公司依法缴纳雇主责任险。合同中乙方则承诺自己社会保险不需要甲方缴纳。

  劳务报酬一栏显示,刘某某薪资模式为:“发薪日发18元/每小时,月底在职补12元/每小时,不在职不补。3月31日之后,发薪日在职发23元/每小时,发薪日不在职18元/每小时。”

  王先生表示,在出事后,他一直向和他接洽的人力公司工作人员索要打卡加班记录、合同原件等证明,但对方未予提供。后来他发现刘某某最近的工资还没有发,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要来了工资条以及明细。

  刘某某3月份的收入明细显示,3月份刘某某工时共327个小时,平均每天工作10.53个小时。薪资单价为18元/每小时,应计总薪资5886元。

  王先生认为,妻子过世原因是夜班劳动强度过大,平均每天工作时长达十多小时。

  他表示,妻子在此前身体并无异常,在婚检时身体情况也显示正常。他说:“之前几次她说好累,调整为夜班后,就没有被再调整过,一直到事发,都是上夜班。从2月份入职到出事,总共只休息了2天。

  事发后,王先生从安徽林威德公司相关负责人得到回复,称逝者是临时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需要家属提供尸检报告才能与保险公司协商。出于人道主义,公司表示可赔丧葬费3万元。

  4月26日上午,安徽林威德公司相关负责的人介绍,事发当晚警方和120到达现场,当时认定为猝死,但要进一步让家属尸检认定结果,公司也愿意走司法程序协商解决此事,“但家属不配合,不愿意做尸检,拖了很多天,一直没办法进入司法程序。家属想让我们直接给安葬费。”

  对于过劳死的质疑,该负责人解释,因为工厂是按小时计费,工作时长取决于个人,“想挣钱的话就会多工作一些时间。”

  “打卡记录这些资料,如果起诉到法院,我们会提交。”负责人说,目前当地司法所和劳动监察部门都已经介入此事。

  对此,王先生回应,妻子目前还在殡仪馆,虽然中介公司希望走司法程序,但他们盼望尽快下葬。

  据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位于上海市青浦张江科技园区,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主营音圈马达等电子科技类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服务,产品广泛适用于手机摄像头、医疗用摄像头、工业类摄像头、智能穿戴摄像头等领域。

  对此,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表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延续上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允许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因要延长上班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上班时间每日不允许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允许超出三十六小时。

  刘明表示,如果家属反映的事情系企业强制要求,相关企业则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但如果是工人自愿加班,就很难认定。